更换商标、未经同意、投入市场是我国规范层面上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基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法经济学分析,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内涵应作合理解释,以避免法条僵化。更换商标,不应机械地限定为去标后贴标,还包括将去标改造后的产品与行为人的商业经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等作为权利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认定同意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摘 要:更换商标、未经同意、投入市场是我国规范层面上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基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法经济学分析,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内涵应作合理解释,以避免法条僵化。更换商标,不应机械地限定为去标后贴标,还包括将去标改造后的产品与行为人的商业经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等作为权利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认定同意与否具有重要意义;去标前后的产品需具有密切关联性,销售是投入市场最典型但并非唯一的表现,凡将原属于权利人良好品质产品所能在相关公众中累积于商标之上的信誉通过更换标识而转化为行为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助力,均属投入市场。反向假冒行为,损害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不适用商标权用尽。
一、案情
上海伟匠公司获准注册“伟匠”等三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7类机器人、清洗设备等。吉林伟匠公司系上海伟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以下统称伟匠公司)共同使用、管理和维护涉案商标。2023年5月24日,必维公司在上海某展会现场展示一架机器人。该机器人由履带式机器人主体及主体上方架设的照相机组成,履带式机器人主体上无任何商标附着。次日,伟匠公司委托代理人领取的必维公司展位宣传资料,载有“必维光伏电站安全评估服务”,在检测机器人介绍部分附有机器人图片一张,与现场展示的机器人外观一致。经比对伟匠公司BQ-1200型涉案机器人与被诉侵权机器人,前者由履带式行走机器人主体、前端清洗辊刷以及后端刮板组成,履带式行走机器人主体两侧有橙色填充色基础上的黑色“WESTRONG”标识,前端清洗辊刷上标有原告三件商标标识;而后者主机无辊刷、刮板等组件,履带式行走机器人主体两侧无“WESTRONG”标识及橙色填充色。伟匠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及购销合同模板均载明不得拆卸机器人组件。
伟匠公司诉称:必维公司未经授权,将伟匠公司的涉案产品拆卸部分组件并抹除其上附着的“伟匠”等商标标识后,作为必维公司的检测机器人,在展会活动中展示、推广和宣传,同时作为必维公司光伏电站安全评估服务的检测产品印于宣传彩页并广泛对外分发。上述行为构成对伟匠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故请求判令必维公司停止侵害伟匠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向伟匠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必维公司辩称,案涉产品来自伟匠公司,应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必维公司的行为系对该产品的合理使用;涉案机器人仅是必维公司检测服务工具,不对外销售或附送,未投入流通市场;伟匠公司商标事实上已无法与改造后的涉案机器人建立完整联系。
二、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 实施更换商标的行为;2.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3. 将换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首先,在被告是否实施更换商标的行为方面。被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去标改造后虽未物理贴附被告标识,但在宣传中均将该产品与被告公司名称及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关联,属于商标性使用,实际达到了更换效果。其次,在去标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同意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知悉或同意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原告的涉案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均明确了未经许可不得拆解产品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去标行为违背了原告意愿,系未经同意的擅自实施行为。同时,被告违背原告意愿的改造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合理使用,对其商标权利用尽抗辩不予采纳。最后,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将换标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改装前后的产品均运用于光伏板特定场景,面向的客户群体具有同一性,且履带式行进主体是机器人自动化的根基,对光伏行业经营者而言,会明确感知其存在,并对其进行来源识别,因此改造前后的商品仍具有密切关联性。销售是投入市场最典型的表现,但并非唯一表现。该案中,被告将改装去标后的产品作为其提供检测服务的工具对外宣传,将原属于原告良好品质产品所能在相关公众中累积于商标之上的信誉,通过更换标识而转化为被告从事光伏板检测服务类商业经营活动的助力。这种转化,掩盖了商品真实来源,挤占了原告进一步拓展市场的空间,也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属于投入市场的行为。综上,被告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